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護理、看護或其他相關職業。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該案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虐待看護罪以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個對應這一罪名的案件。
本案敲響警鐘。目前家政市場管理不完善,比較混亂,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加強監管。同時也要提醒,《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1款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這種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關鍵詞: 保姆虐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