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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付費會員到期日究竟何時過期存爭議,法院判決:
會員期限應涵蓋截止日當天全部時間
如今,越來越多的市民會購買互聯網付費會員服務,但如果會員服務協議中的到期時間僅規定到某一日,會員權益究竟應該在當天哪一具體時刻才算過期呢?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的一起案件判決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回答。在該案判決中,法院認定會員期限應涵蓋該自然日的全部時間。
2021年6月9日20時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某公司運營的視頻平臺購買了為期一個月的VIP會員服務。但在7月9日23時28分,石某想要使用會員權益時,卻被告知會員服務已到期終止。石某認為,根據網站的《VIP會員服務協議》和說明,會員權益截止日期應為2021年7月9日24時,自己的會員服務尚未到期。石某遂將提供會員服務的平臺起訴至法院。
被告視頻平臺表示,原告選擇購買一個月的會員服務,對應的服務期限應為一個自然月,即到整月截止日與開通時間相對應的時間點。
據了解,該平臺的《VIP會員服務協議》約定,“VIP會員服務的服務期限以您自行選擇并支付相應會員費用對應的服務期限為準,自您成為VIP會員之時起算……VIP會員服務期限自當前服務周期屆滿之日起終止。”平臺官網中關于會員有效期的說明為“開通一個月的會員的有效期是:從您開通會員當天開始,到下月同一時間截止(例:7月28日開通會員,有效期為:7月28日至8月28日)。”
法院審理認為,《VIP會員服務協議》為格式條款,其中關于服務期限屆滿的計算單位表述為“日”,按照一般理解,“日”應該涵蓋該自然日的全部時間。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賬號提供VIP會員權益一日,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據了解,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平臺已在會員訂單詳情中將會員到期時間改為最后一日的23時59分59秒。法官介紹,本案的判決敦促平臺明晰了會員用戶的權利內容,促使平臺進一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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