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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7月11日消息(記者 張宏波 通訊員 劉涵婧 莫明彬)近日,樂東法院審理了一起受賄罪案件,以犯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林熾凱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5萬元。
2013年至2022年期間,時任樂東黎族自治縣直屬單位工委計生辦、流動人口管理崗負責人、樂東黎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員會項目辦負責人的林熾凱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招投標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1.44萬元。在被監察機關留置期間,林熾凱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案發后,林熾凱已將非法所得款項退還。
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林熾凱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51.4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林熾凱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林熾凱在被留置期間主動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且自愿認罪認罰,案發后全額退贓,有悔罪表現。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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